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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再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5-08-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再保險合同,指一個保險人(分保分出人)與另一保險人(分保接受人)約定分保權利義務關系,將部分保險風險轉移給分保接受人的協(xié)議,根據該協(xié)議,分保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分保接受人,由分保接受人對分保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

  原保險合同,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保險合同》所定義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保險人簽發(fā)、持有的再保險合同。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yè)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準則處理。

  分保分出人與分保接受人簽訂的轉移非保險風險的其他風險的合同,以及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等資產的減值,由《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進行規(guī)范。

  第二章 分出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單獨確認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負債,也不應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費用或收入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收入或費用。

  第五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提取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應付款項;同時,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第六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應由分保接受人承擔的分保手續(xù)費、相關稅金及附加,作為攤回分保手續(xù)費、攤回分保稅金及附加,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應收款項。

  第七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應由分保接受人承擔的相應準備金,作為攤回分保賠付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項資產。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實際支付賠付款項沖減相關準備金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付費用;同時,按照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實際支付的賠付款項中應由分保接受人承擔的部分,作為攤回分保賠付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應收款項。

  第八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xù)費、攤回分保稅金及附加、攤回分保賠付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處置損余物資,應收、取得代位追償款項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費用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攤回分保賠付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分保分出人應向分保接受人支付的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分保分出人從分保接受人取得的純益手續(xù)費,應當在收到純益手續(xù)費賬單時,根據賬單標明的金額作為攤回分保手續(xù)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發(fā)出分保業(yè)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本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與返還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負債。

  第十二條 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合同,分保分出人應當在合同成立且分保接受人開始承擔分保分出人轉移的保險風險的當期,按照再保險合同的約定預估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當可計算確定分保接受人應承擔賠款時,對預估的分出保費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并將分保接受人應承擔的賠款確認為攤回分保賠付費用。

  第三章 分入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單獨確認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

  第十四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與分保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款項和分保費收入;同時,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

  第十五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預計相關分保手續(xù)費、分保稅金及附加,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應付款項。

  第十六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分保接受人應向分保分出人收取的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預計,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依據賬單標明的金額對按照預估金額確認的分保費收入、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手續(xù)費、分保稅金及附加、分保保證金利息收入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按照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攤回分保賠付款項的金額,沖減相關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相關準備金不足的,應當將其差額計入當期分保賠付費用。

  第十九條 分保接受人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xù)費,應當在發(fā)出純益手續(xù)費賬單時,根據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為分保手續(xù)費。

  第二十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分保分出人本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與返還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

  第二十一條 分保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入、分保手續(xù)費、分保稅金及附加、分保賠付費用、分保保證金利息收入和相關準備金。

  第四章 列 報

  第二十二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分出業(yè)務相關的下列項目金額:

  (一)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

 ?。ㄈ辗直垭U責任準備金;

  (四)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五)存入分保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分保分出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分出業(yè)務相關的下列項目金額:

  (一) 分出保費,作為保費收入的減項;

 ?。ǘ? 攤回分保賠付費用,作為賠付費用的減項;

 ?。ㄈ? 攤回分保手續(xù)費,作為保單取得費用的減項;

 ?。ㄋ模? 攤回分保稅金及附加,作為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的減項。

  第二十四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分入業(yè)務相關的下列項目金額:

 ?。ㄒ唬┐娉龇直1WC金;

 ?。ǘ┓直N吹狡谪熑螠蕚浣?;

  (三)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

  (四)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

  (五)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分入業(yè)務相關的下列項目金額:

 ?。ㄒ唬┓直YM收入;

  (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增減變動,作為分保費收入的減項;

  (三)已賺分保保費;

 ?。ㄋ模┓直Yr付費用;

 ?。ㄎ澹┓直J掷m(xù)費;

 ?。┓直6惤鸺案郊?。

  第二十六條 分保接受人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分入業(yè)務相關的下列信息:

 ?。ㄒ唬┓直YM收入、分保手續(xù)費、分保稅金及附加的預估假設和方法;

 ?。ǘ┓直N吹狡谪熑螠蕚浣?、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精算假設和方法;

 ?。ㄈ┓秩霕I(yè)務預估金額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的說明;

 ?。ㄋ模┓秩霕I(yè)務未采用專門方法預估處理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再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號——再保險合同》是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3號——短期合同與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再保險會計實務,特別是我國保險公司境外上市情況起草完成的。請對本準則起草過程中主要涉及的以下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提出意見,同時也歡迎對其他方面提出建議。

  一、關于分出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分出業(yè)務的會計處理。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對分出業(yè)務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一般在與確認原保險合同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相同的期間確認。我國現(xiàn)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分保分出人于發(fā)出分保業(yè)務賬單時確認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實務工作中也是這樣做的。由于分保業(yè)務賬單一般按季度編制,使得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的確認時點滯后,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據調查,我國保險公司赴美國、香港上市,當?shù)鼐髮Ψ殖鰳I(yè)務按國際慣例進行處理。

  鑒于此,本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付費用。這樣規(guī)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yè)務賬單確認分出業(yè)務相關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與國際慣例的差異。但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 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xiàn)。

  二、關于分出業(yè)務的列報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3號——短期合同與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均要求單獨列報分出業(yè)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我國現(xiàn)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賠款和攤回手續(xù)費,但不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yè)務相關責任準備金,掩蓋了部分信用風險。

  本準則借鑒國際慣例,要求分保分出人單獨核算所持有的再保險合同,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負債,也不應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費用或收入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收入或費用。

  三、關于分入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分入業(yè)務的會計處理。據調查,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遵循了權責發(fā)生制。我國現(xiàn)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分保接受人于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與國際慣例差異較大。由于分保業(yè)務賬單一般按季發(fā)出,實際到達分保接受人更為滯后,從而影響會計信息相關性。

  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shù)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完全具備條件。因此,本準則采取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規(guī)定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yè)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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