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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2001年合訂本的變化(五)

頒布時間:2003-09-22 11:34: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秘書處

  2.《解釋公告第20號―權益法:損失的確認》

  SIC20于1999年8月達成如下結論:財務權益有多種表述方式,如普通股或優(yōu)先股。

  根據IAS28第22段,投資的賬面金額應僅包括那些能提供給投資者分享被投資者盈利或虧損以及剩余權益的無限制權利的工具的賬面金額。

  如果投資者分擔的虧損超過了投資的賬面金額,投資的賬面金額應減為零,并應終止確認更多的虧損,除非投資者對被投資者負有義務或者有義務履行其曾保證或以其他方式承諾的被投資者的義務(而不論有無提供資金)。

  若投資者負有這樣的義務,則應繼續(xù)確認其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

  根據SIC20未記入投資賬面金額的對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應按照適用的其他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如IAS39.被投資者的持續(xù)虧損應當作為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發(fā)生減值的證據。

  計入資產賬面價值的財務權益的減值,應以根據權益法下的虧損調整后的金額為基礎確定。如果投資者曾保證或以其他方式承諾了被投資者的義務或履行被投資者的義務,那么,除了應繼續(xù)確認其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之外,投資者還應確定:按照IAS37,是否應確認一項準備。

  SIC20指出,如果投資者終止確認其對被投資者的虧損分擔額,那么,投資者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當期及累積的未確認的對被投資者虧損分擔額。

  SIC20自2000年7月15日起有效。

  3.《解釋公告第21號―所得稅:已重估非折舊資產的收回》

  SIC21于1999年8月達成如下結論:

  IAS16第29段中非折舊資產重估價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以通過銷售收回該資產賬面金額所產生的納稅后果為基礎進行計量,而不論該資產賬面金額的計量基礎如何。

  因此,如果稅法規(guī)定,銷售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不同于使用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那么,應使用前者稅率計量。

  SIC21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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