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5]061號
頒布時間:1995-06-23 10:09: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促進對國有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國有房地產轉讓中有關價格評估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種類資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yè)務。
二、對于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國有房地產價格評估,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產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驗證后作為房地產轉讓的底價,并按稅務部門的要求按期報送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房地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yè)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任何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地產轉讓的評估過程中有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評估結果,或與有關當事人串通作弊等違法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堅決取消執(zhí)業(yè)資格。
房地產評估機構因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真實的房地產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因上述行為而造成國家稅收和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各級財政、稅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xié)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為此,各有關部門應對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管理,使房地產評估為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發(fā)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