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函發(fā)[1990]14號
頒布時間:1990-07-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武漢市稅務局:
近接駐你市能源部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90)能源超建司財字03號《關于天生橋至廣州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的請示》(已抄你局)。對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見:
一、印花稅是對列舉的憑證征稅,因此,天廣輸變電工程中簽訂的總承包、分包、轉包合同,以及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供應、貨物運輸?shù)雀黜椇贤?,均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這樣征稅并不存在對同一憑證多頭、多次貼花的問題。至于印花稅的負擔,已考慮到同一資金在周轉使用中多環(huán)節(jié)簽訂經濟合同的情況,因而采用了低稅率、輕稅負、合同當事人雙方負擔的征收原則,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
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是合同所載金額,并不區(qū)分其資金的性質或來源。因此,合同所載金額不分內資或外資,均應按規(guī)定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另外,應繳納的印花稅,是否應當列入工程概算的問題,請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直接詢問財政部門。
以上意見請轉告能源部超高壓輸變電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