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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失效](2009.2.26)

財稅[2002]15號

頒布時間:2002-0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7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guī)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1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12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近日國務院領導關于集貿市場和加油站整頓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工作,減輕納稅人的負擔?,F(xiàn)就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的有關優(yōu)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外購稅控加油機和稅控裝置,可憑購進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該企業(yè)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購稅控加油機及稅控裝置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憑外購上述貨物的普通發(fā)票,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加油機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按規(guī)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yè)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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