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146號
頒布時間:2002-09-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享受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項目的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對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有關投資項目的稅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經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剩余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tǒng)一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fā)[1997]37號)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二、調整《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政策的實施辦法
(一)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體核查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核查后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ǘ┱哒{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仍需繼續(xù)進口該項目項下設備的,仍執(zhí)行免稅政策,但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核查期內,有關部門需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完成了設備進口的,對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的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在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內,對產品出口情況有選擇地進行調查。對于上述調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進口設備5年內返還稅款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
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對生產性原材料、國務院規(guī)定的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一律不予免稅。其他確需減免進口稅的商品,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從嚴把握,報國務院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