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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7號

頒布時間:2004-06-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zhuǎn)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jīng)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guī)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zhuǎn)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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