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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效](2008.12.19)

財稅[2005]28號

頒布時間:2005-0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為做好2005年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度內,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fā)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繼續(xù)實行按新增增值稅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實行按季退稅。

  2005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按照2005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2004年應繳增值稅部分計算,計算公式為:

  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計算時其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2004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2004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2005年前三個季度,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終了的次月底前,退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對第四季度前二個月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稅人應在12月份申報期內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2月31日前退還。12月份發(fā)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下一年度辦理退稅。

  納稅人在2004年12月份發(fā)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5年4月30日前辦理完退稅。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應當以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實現的應繳增值稅作為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

  三、納稅人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2004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guī)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五、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發(fā)票,經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退還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比對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比對不符的抵扣憑證逐票進行認真查實,凡屬偷逃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通、先征后退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采取退稅方式,應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與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抵扣。

  七、納稅人可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權,選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放棄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聲明,并自提出聲明的所屬月份起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再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對納稅人已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又改變放棄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權請求的,須自放棄抵扣權執(zhí)行月份起滿12個月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方可恢復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

  八、《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財稅[2004]156號)第七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折舊辦法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九、其它有關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規(guī)定及征管辦法,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2004年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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