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貿農字[1994]210號
頒布時間:1994-09-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內貿易部
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陜西、甘肅、新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武漢、青島、南京、寧波市供銷社(商業(yè)廳)、財政廳(局)、稅務局,新疆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總公司:
國務院決定1993年度動用國家儲備棉1000萬擔。其中,19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出庫儲備棉價格和有關財務問題的處理辦法,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內貿農字[1993]第332號)《關于國家儲備棉供應價格和財務結算辦法的通知》作了具體規(guī)定?,F(xiàn)將該批儲備棉l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庫部分的供應價格、增值稅征收辦法和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儲備棉供應價格。按《關于明確棉花供應價格和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貿農字[1994]第166號)執(zhí)行。即每50公斤(以下簡稱擔)標準級皮輥棉,產地二級站不含增值稅供應價格,1994年1月1日起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為333.02元,順加儲備棉入庫費用(每擔不超過8元)。鋸齒棉另加衣虧補貼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的供應價格與原庫存價格之差額,標準級每擔按38.35元,四川棉34.75元,新疆棉24.85元;1994年5月1日起按36.92元,四川棉33.32元,新疆棉23.42元,全額上交國內貿易部,增加國家特種儲備資金。
二、棉花調撥獎勵金上交及使用辦法,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批儲備棉增值稅計算方法。國家儲備棉作為庫存商品,其存貨已征稅額的計算,按國家稅務局(國稅發(fā)(1994)60號)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儲備棉在今年內出庫部分的已征稅款可逐月計算抵扣,其出庫部分已征稅款的計算,按((94)財稅字第19號)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根據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內貿農字第148號)《關于510萬擔儲備棉花結算價格的緊急通知》規(guī)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萬擔儲備棉,每擔加收的80元儲備棉貸款利息等,計入應交增值稅銷售額中。
五、出庫儲備棉增值稅征收問題,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批出庫儲棉,由于稅率不同、供應價格不同,工作比較復雜,請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通力協(xié)和,務必于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結算工作。
七、1993年度動用的1000萬擔儲備棉,其升值款、獎勵金和加收80元款,應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交國內貿易部。逾期不交的,按原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