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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

頒布時間:1999-03-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中央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88號)的精神,為強化征收管理,規(guī)范總機構管理費在所得稅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辦法。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

  凡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yè)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yè)提?。ǚ謹偅┛倷C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yè),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原則

  審批總機構管理費要堅持可能與需要,節(jié)約與合理的原則。確定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水平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要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要的經費支出;

 ?。ǘ┮局?jié)約,合理的精神,并考慮分攤企業(yè)的承受能力,確定管理費的支出。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實際發(fā)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shù)額為基數(shù),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

  考慮到不同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一種:

  (一)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shù)額分攤到各企業(yè);

 ?。ㄈ┢渌问?,如按資本金的數(shù)額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經選擇后不應變動。如果企業(yè)申請改變原有的提取方式,則必須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

  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批準。總機構及所屬企業(yè)是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shù)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準,接受委托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總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準,分攤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總機構及所屬企業(yè)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的,由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稅務局在地市稅務機關以上確定具體審批權限審批。

  申請?zhí)崛」芾碣M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yè)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shù)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倷C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五、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審核

  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fā)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guī),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年度終了后,結合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范圍。

  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jù)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guī)定征收所得稅,稅后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下屬企業(yè)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稅務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范圍,金額,分配依據(jù)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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