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14號
頒布時間:2006-04-27 16:27:27.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所屬匯總(合并)納稅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下發(fā)名單,具體名單由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于每個納稅年度12月31日前報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大區(qū)石油公司所屬跨省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名單,由跨省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
二、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名單時必須嚴格把關,只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資的全資加油站和全資分支機構才能進入匯總(合并)納稅范圍。對于登記為“中國石油或中國石化**加油站”等,但事實上屬于承包、租賃或其他合作經營方式的加油站或分支機構,不能進入匯總(合并)納稅范圍。
三、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轄區(qū)內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資產投資關系進行核查,發(fā)現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的名單中有屬于非全資、承包、租賃或其他合作經營方式的分支機構,應逐級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取消其匯總納稅資格。
四、各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管理,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收入、資產、人員工資等稅前扣除成本費用項目進行審核、檢查,建立信息溝通和協(xié)查機制。
五、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區(qū)和省級石油公司2005年度新增匯總(合并)納稅非獨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屬全資分支機構的名單確認和有關管理問題,按上述原則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