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32號
頒布時間:2008-10-09 15:31:5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diào)控政策需要,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