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883號
頒布時間:2002-09-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安徽、江西、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陜西?。ㄖ陛犑校┑胤蕉悇站郑?/P>
按照國務院有關電信重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要求,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公司)對安徽、江西、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陜西等8?。ㄊ校┮苿油ㄐ殴具M行了重組,將其與移動通信業(yè)務有直接關系的權益整體上劃至移動集團公司,由移動集團公司將其注入新設立的8?。ㄊ校┮苿油ㄐ庞邢挢熑喂?,再將8?。ㄊ校┮苿油ㄐ庞邢挢熑喂镜臋嘁孀⑷胫袊苿樱ㄏ愀郏┘瘓F有限公司。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36號)精神,現(xiàn)對上述8?。ㄊ校┮苿油ㄐ殴局亟M上市過程中涉及的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新成立的安徽、江西、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陜西省(市)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及安徽、江西、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陜西?。ㄊ校┩ㄐ欧展驹谠O立資金帳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經(jīng)評估發(fā)生的資產(chǎn)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資金按有關規(guī)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