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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2008.1.17)

國稅發(fā)[2005]35號

頒布時間:2005-03-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稅發(fā)[2008]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車船使用稅開征以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不斷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強征管、組織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從全國看,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較薄弱,主要表現(xiàn)在:一些地方對小稅種的征管不夠重視,管理比較粗放;一些地方沿襲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適應對迅速增長的個人車船稅收加強征管的需要;一些地方對加強部門配合不夠重視或存在畏難情緒。為進一步提高車船使用稅的征管效率和質量,根據2004年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的精神,現(xiàn)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車船使用稅雖然收入規(guī)模小,征收難度大,但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一定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基礎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潛力,完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水平。

  二、推進部門合作,加強源泉控管。針對車船流動性大、難以控管的特點,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大力推進部門合作,切實實行源泉控管。一方面要繼續(xù)推進與公安、交通、港監(jiān)等車輛、船舶管理部門的聯(lián)系與協(xié)作,研究稅源控管的具體辦法。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抓住車輛登記和檢驗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采取部門聯(lián)合辦公、明確并公示工作流程等方式實現(xiàn)稅檢同步;要與車輛、船舶管理部門建立稅源信息傳遞制度,掌握應納稅和未納稅車主的有關信息,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稅源監(jiān)控體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稅務系統(tǒng)內部與車輛有關的其他稅種的征管信息,加強對稅源的監(jiān)控。要利用國稅系統(tǒng)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檔案資料和信息,準確掌握保有和新增車輛的稅源信息;要利用對運輸車船征收營業(yè)稅的信息資料,掌握這類車船的稅源情況。此外,對直接征收有困難、無法控管的車船,也可以委托國稅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代征,并按規(guī)定付給代征手續(xù)費。

  三、摸清稅源,堵塞漏洞。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車輛、船舶稅源信息資料,摸清本地車船的稅源底數,堵塞收入流失漏洞。要建立和完善車船使用稅稅源數據庫,建立車船使用稅稅源檔案,實行按納稅人歸集,一車一檔。要加強分析比對工作,通過車船使用稅征收數據與有關管理部門統(tǒng)計掌握的車船保有數據和稅務系統(tǒng)對車船征收的其他稅收數據的比對分析,進行納稅評估,認真查找漏征漏管車船,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稅收漏洞,夯實車船使用稅的征管基礎。

  四、加強宣傳,提高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針對車船使用稅征收面廣、稅源零星分散、納稅人大多為自然人的特點,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各種渠道廣泛深入地開展納稅宣傳活動。要向納稅人宣傳繳納車船使用稅的意義,使納稅人知曉征稅范圍、計稅標準和適用稅額,提高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要在車船使用稅的征期,向社會公告車船使用稅納稅事項,并采取電話、信函、短信等多種形式,提醒、督促納稅人按時繳稅;對過期未繳稅者要進行催繳,對經催繳仍不繳稅者,要加大查處的力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采取適當形式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優(yōu)化服務,方便納稅。要提高服務意識,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繳稅方式,設立便利納稅人的繳稅網點,簡化納稅人繳稅手續(xù),減少等候時間。有條件的地區(qū)可繼續(xù)推行和完善委托代征或稅銀聯(lián)網等繳稅方式,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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