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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被破壞的人民幣可否全部由法院留作罪證保管的復函

頒布時間:1963-1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吉林省分行:

 ?。?3)銀會便字第404號函悉。關于你轄舒蘭縣支行姜寶復利用職權(quán)變造破壞的人民幣154張,金額400元,擬全部作為罪證由當?shù)厝嗣穹ㄔ罕9芤皇?,?jīng)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這部分被破壞的人民幣,是銀行庫存中的貨幣,既經(jīng)破壞,即應由銀行做為銷毀券處理,以核銷銀行貨幣發(fā)行數(shù)字,如果由法院存卷保管,就會影響銀行貨幣發(fā)行數(shù)字,而且日后可能會發(fā)生保管不慎極易流入市場,又會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因此,該項被破壞的人民幣,應由銀行收回作銷毀券處理。如果為了防止罪犯日后翻案,亦可由法院留存一兩張拼湊明顯的破壞券加蓋作廢戳記作為罪證存查(留存的這一兩張破壞券,可由當?shù)劂y行付損處理)。其他部分的破壞券,可由銀行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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