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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章程

頒布時間:1972-04-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僑胞、僑眷儲蓄,支援社會主義建設,特舉辦本存款。

  第二條 華僑、 港澳同胞由國外或港澳地區(qū)匯入的或攜入的外幣、 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所得人民幣可以儲存本存款。

  第三條 本存款為記名式的定期儲蓄—整存整取,期限為一年,到期支取本息,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付。

  第四條 開戶時,存款人須填明戶名、地址,連同第二條規(guī)定的外匯兌換的人民幣交給存款銀行,由存款銀行出給存單。存單為記名式。如從國外或港澳地區(qū)直接匯交存款銀行代為儲存時,存單可代交僑眷或指定的代收人存執(zhí),也可由存款銀行代為保管,另給存款人出具保管證。

  第五條 取款方式可憑存單,或憑預留印鑒,或憑身份證件(護照、居留證、各級政府的證明文件),由存款人在開戶時選定。存單委托存款銀行保管者,提取存款時憑保管證辦理。

  第六條 存款到期如欲續(xù)存,存款人可持存單(或保管證)向存款銀行辦理轉(zhuǎn)期手續(xù)。如不能親自來銀行辦理,可將存單(或保管證)用掛號信郵寄交存款銀行辦理,存單上應注明“憑××中國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代辦有效,他人拾得作廢”字樣,并在信中說明續(xù)存戶名、金額、期限等;定明憑預留印鑒者、來信和存單或保管證上,均須簽蓋原留印鑒。

  委托存款銀行代保管存單的,也可在開戶時約定,由存款銀行在到期日代為轉(zhuǎn)期。

  第七條 本存款到期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或匯往港澳地區(qū)或國外。

  第八條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時,不滿一年者,其利率按《城鄉(xiāng)居民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

  第九條 存款到期如不支取,過期部分按原利率計付利息。如遇利率調(diào)整,調(diào)整日前按原存款利率計息,調(diào)整日起按新利率計息。

  第十條 存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如將存單、印鑒或保管證遺失,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和原約定的憑證、 印章或覓具證明人向存款銀行書面申請掛失, 經(jīng)存款銀行查對屬實,可同意掛失,補發(fā)存單或更換印鑒。如存款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存款已被人冒領,存款銀行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得隨時補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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