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1-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執(zhí)行國家產業(yè)政策和外貿政策,為擴大中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保障我國出口單位的利益和出口信貸資金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適用于承保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項目,其合同金額一般不低于100萬美元,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在中國制造的部份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定金及現匯即期支付部分不少于合同金額的15(船舶不少于20%)。
第三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在我國獲準提供出口買方信貸的銀行及我國的出口單位。投保人為我國出口單位。
第四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對由于下列在中國境外的原因造成貸款本金或利息不能按時收回負賠償責任:
1.進口借款方倒閉、破產、被接管或清盤;
2.進口借款方逾期(含展期后逾期)三個月未償還應付款項;
3.進口借款方所在國或任何與償還債務、或履行貸款協議有關的第三國頒布法令、法規(guī)、規(guī)定或采取其他手段、措施造成進口借款方不能償還貸款。
4.進口國發(fā)生戰(zhàn)爭、革命、暴動或經特別認定的特大自然災害等,造成進口借款方不能履行貸款協議;
5.對加保出運前風險的,買方在貨物出運前違約終止合同給出口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責賠償:
1.貸款銀行未履行貸款協議時發(fā)生的損失;
2.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3.貸款銀行未按下述第十四條及時通知和索賠的損失。
第六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的保險金額為貸款協議中規(guī)定的全部應收本金和利息,或由保險、被保險雙方特別約定的保險金額。
第七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承保的條件是:
1.出口項目為我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并符合我國法律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
2.出口單位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3.進口國政局穩(wěn)定,進口項目符合進口國的法律,獲得有關當局的批準并持有效證明;
4.進口買方資信可靠,有支付貨款的能力;
5.借款銀行或擔保銀行資信良好,符合規(guī)定條件;
6.項目已經有關銀行初步同意提供買方信貸。
第八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承保后由出口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付保險費,保險費一律按美元收取。保險費率按基礎費率表參考當時的國際水平個案確定。
第九條 擬使用出口買方信貸的單位可在項目投標或草簽商務合同前與中國進出口銀行(保險部)聯系,填寫詢保單,征詢是否承保的意向。對符合承保條件的項目,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出具有條件的保險意向書(無法律效力),并提供參考費率,以供出口單位聯系貸款銀行及測算項目成本。中國進出口銀行收取少量手續(xù)費。
投標后未中標或最終未達成合同的,出口單位應及時通知保險方。
第十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將根據需要,參與有關出口項目的考察、商務合同談判與貸款協議的談判等。
第十一條 出口單位在商務合同及貸款協議確定后,并決定投保時,應向中國進出口銀行(保險部)提交投保單及以下資料:
1.屬國家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件;
2.出口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有關經營范圍的文件;
3.出口項目的商務合同、貸款協議草本及其附件;
4.出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成本、利息、費用、利潤等項預測資料;
5.國外進口商的資信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國進出口銀行將根據上述資料進行項目審查和風險評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承保意見、承保條件和險費報價,書面通知出口單位。
第十二條 在進出口雙方及有關銀行就商務合同與貸款協議達成一致并正式簽署后,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有關授權規(guī)定,與貸款銀行簽訂出口買方信貸擔保協議,與出口單位簽訂保費與追索協議。對投保出運前風險的,同時簽發(fā)相應的保險單。
第十三條 當發(fā)生貸款本息逾期未償還情況時,出口單位和貸款銀行必須盡快通知保險方,同時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催促進口方及借款銀行付款,并應及時辦理索賠。
中國進出口銀行(保險部)接到索賠后將盡快核定損失,并按規(guī)定支付賠款。如果貸款銀行在貸款逾期一月后仍未通知,或逾期一年后仍不索賠,保險方有權不予賠償。
第十四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項下支付賠款后,出口單位和貸款銀行應繼續(xù)催促還款。一旦收到還款,應及時轉保險方沖抵賠款。在必要時,中國進出口銀行可要求貸款銀行轉讓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如因出口單位違約造成出口買方信貸保險項下的賠款,保險方有權向出口單位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
第十六條 如貸款銀行應借款方要求展延貸款期限,須取得保險方同意后保險責任才能相應展延。
第十七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的承保授權為:
中國進出口銀行行領導1500萬美元以下(含1500萬美元);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會5000萬美元以下(含5000萬美元);
5000萬美元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的核賠權限為:
中國進出口銀行行領導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會2500萬美元以下(含2500萬美元);
2500萬美元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會休會期間,可按中國進出口銀行章程第十條規(guī)定,采取臨時召開董事會或通信董事會的方式,審批承保項目和賠案。
第十八條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項下發(fā)生的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