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中國銀行關于下發(fā)中國銀行系統(tǒng)直接投資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中銀財[1995]239號

頒布時間:1995-08-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銀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jīng)濟特區(qū)分行,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濟南、浦東分行:

  為了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維護中國銀行一級法人權益,準確反映和監(jiān)督我行直接投資的形成、權益的取得以及投資的收回,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以及資本的增殖,特對中國銀行系統(tǒng)的直接投資作如下規(guī)定:

  一、未經(jīng)總行批準,各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資。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銀行直接投資范圍為:對我國境內銀行投資及境外投資。

  三、在上述范圍內開展投資業(yè)務,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寫出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jīng)濟特區(qū)分行(以上簡稱管轄分行)初審,由管轄分行報總行審批立項。

  可行性分析報告應包括:合作各方背景材料、投資項目性質及經(jīng)營地點與經(jīng)營范圍、市場現(xiàn)狀及前景分析、各方投資比例與金額、收益的分配原則、投資后兩年內的項目計劃財務報表及財務預測報告、董事會及經(jīng)營管理人選名單和簡歷、其他相關材料。

  四、對現(xiàn)有投資項目應組織明細核算,正確計算我方權益,并通過董事會及我方委派人員,指導或參與項目經(jīng)營,維護中國銀行利益。對擁有25%以下股份的項目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對擁有25%以上50%以下股份的項目,如我方擁有控制權,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如無控制權,采用成本法核算。對擁有50%以上股份的項目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會計決算時,對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擁有半數(shù)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yè),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應通過帳外登記簿,記錄所投資項目中可能影響我方權益變動的事項,準確掌握我方權益。

  五、在正確核算的基礎上,及時組織收益入帳。不得自行將由投資項目取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或留在原投資項目委托管理,再投資和委托管理視同新投資項目,必須報總行審批。

  六、如果取得的投資收益為稅后利潤分紅,應取得投資項目的納稅入庫單或復印件,做為我行繳納所得稅時的扣抵依據(jù)。稅收扣除額計算公式如下:

  來源于投資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我方分得利潤額/(1-投資項目所得稅稅率)

  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投資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我行所得稅率稅收扣除額=來源于投資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項目所得稅率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七、凡遇投資項目重要事項,如股份變更、重要人事變動、分紅派息、業(yè)務經(jīng)營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虧損等、資金投出行要及時逐級上報管轄分行,由管轄分行報告總行。每年終了,各管轄分行應匯總轄內機構對外投資項目年度狀況,并做出總結,報告總行。

  八、組織開展對現(xiàn)有直接投資項目的全面清查,總行將在此基礎上,建立我行系統(tǒng)直接投資項目檔案。有關要求如下:

  以管轄分行為單位,對轄內現(xiàn)有對國內外投資參股情況,做一次全面清查,并按附表格式分別編制情況表,于9月10日前上報總行財會部投資處。附表中,對國內投資部分,不包括通過信托公司所作投資;對國外投資部分,則應包括通過信托公司所作的投資。情況表編制務求全面、準確。凡隱瞞不報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嚴肅查處。

  注:杭州市、濟南、浦東分行的報表或報告,分別報送浙江省、山東省、上海市分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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