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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

銀發(fā)[1998]186號

頒布時間:1998-05-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福建、海南、江蘇、湖北、云南、四川、浙江、山東、遼寧省分行,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珠海、汕頭、蘇州市分行: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的管理,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應對存款準備金的收繳和管理分別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將有關分工管理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對這部分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二、各分行應開立專用賬戶存放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不得將該賬戶與其他賬戶混用。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支付利息,利率水平根據(jù)市場利率水平確定,利息所得仍應存入原賬戶。

  三、未經(jīng)總行批準,外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一律不得動用。

  四、各分行應于每年1月份向總行報告上一年末外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的余額和利息所得等情況??傂袑Ω鞣中袑ν赓Y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的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以上,請各分行認真遵照執(zhí)行,并將出現(xiàn)的有關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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