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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經貿投資[2000]822號

頒布時間:2000-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人民銀行分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增發(fā)財政債券支持重點行業(yè)、重點企業(yè)、重點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重大決策,加強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規(guī)范化管理,使財政資金切實發(fā)揮引導支持作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9月制定印發(fā)了《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近一年來,《項目管理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對國債技改項目的決策、實施和監(jiān)管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一年來國債技改項目管理運作的實際,為進一步加快項目的實施,使資金盡快到位,決定對《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訂。現(xiàn)將具體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和有關銀行聯(lián)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下達。地方企業(yè)的項目需經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后下達?!?/P>

  二、將《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下達《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術改造資金計劃》,地方企業(yè)的項目需經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后下達,明確補助和貼息資金。補助和貼息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承擔項目的企業(yè)。地方企業(yè)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中央企業(yè)由財政部撥付。”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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