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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鹽價后取消鹽稅結算事項的通知[失效](2006.3.30)

財政部[90]財?shù)刈值?38號

頒布時間:1990-08-10 15:02:46.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jù)國家物價局、輕工業(yè)部(1989)價輕字第805號《關于提高鹽價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流字第515號《關于提高鹽價以后對食鹽減稅問題的通知》,現(xiàn)對1990年起中央與地方鹽稅結算事項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鹽價,同時取消減征鹽稅的規(guī)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與地方按現(xiàn)行財政體制辦法分成。

  2.原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辦法中“調整鹽價、減征鹽稅結算補助”辦法停止執(zhí)行。

  請各地認真執(zhí)行國家對鹽業(yè)的價格、計劃、稅收政策,貫徹增收節(jié)支措施,保證財政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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