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發(fā)229號
頒布時間:1996-10-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省環(huán)境資源廳:
礦泉水是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勘查、開采、管理。但是,目前全國的礦泉水勘查登記管理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僅1994年、1995年通過部級評審的722個礦泉水項目中就已查出有170個沒有辦理勘查登記手續(xù),有17個礦泉水勘查單位沒有相應的勘查資格。在部分省(區(qū)、市),有關管理機關也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非法勘查礦泉水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造成了部分地區(qū)礦泉水勘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失控。
為加強對礦泉水勘查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勘查工作質量,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礦泉水勘查任務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單位承擔;
二、勘查礦泉水必須依法向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勘查許可證后才能進行勘查工作;
三、勘查單位必須憑項目勘查許可證及勘查單位資格證申請礦泉水報告的儲量審批和水質鑒定,同時必須在省級以上礦泉水勘查報告的審批文件中注明勘查許可證號;
四、各?。▍^(qū)、市)、地(市)級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礦泉水勘查項目的依法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