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預字1225號
頒布時間:1987-1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中央在京單位,市級各單位、各區(qū)、縣財政局、市財政各分局:
自1985年5月10日起,國家對肉、蛋、禽、菜等副食品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不影響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的生活水平,財政按照城鎮(zhèn)居民戶口發(fā)給副食品價格補貼,這一辦法實行后,廣大群眾比較滿意。但是兩年多來,情況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隨著改革、開放、搞活,企業(yè)生產經營不斷擴大,自有資金有較大幅度的增長;而財政開支逐年加大,特別是各種補貼超過了市財政的承受能力。為了適當減輕市財政負擔,經請示市人民政府批準,在不改變對城鎮(zhèn)居民個人副食補貼標準的前提下,對補貼的資金來源和負擔辦法作部分修改:
一、凡在京的企事業(yè)單位年人均留利和自有資金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對職工的副食補貼資金,每人每月分別由市、區(qū)、縣財政撥給1元,其余由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二、在京的企事業(yè)單位年人均留利和自有資金在2000元以下的,仍按京政發(fā)(1985)77號文件執(zhí)行。即:年人均留利或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的,其職工的副食補貼,按7.5元的標準分別由市、區(qū)、縣財政全額撥給;年人均留利或人均收入超過1000元,不足2000元的,其職工的副食補貼,按每人每月4元由財政撥給,其余3.5元由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解決。
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