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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財企字[1988]122號

頒布時間:1988-06-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為了進一步做好企財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為企業(yè)發(fā)展生產、提高效益服務,今年四月中山會議對《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實施辦法》進行了討論修改。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請各市、縣財政局及省級主管部門將企財專項資金適用帳戶、開戶行、帳號盡快報省財政廳企財處。

  二、由于省企財專項資金有限,今后各市、縣和部門應對項目進行優(yōu)選,根據資金可能情況上報一些效益較好而又急需解決的項目。資料要詳細、齊全。主要通過信函、電話聯(lián)系,一般不要直接派人到省。

  三、項目申請表、合同、反饋表、還本付費通知單等表格,由省財政廳印制,供各地領用。

  四、對上述《辦法》,在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隨時函告我們。

  1988年6月30日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一九八八年修訂)

  為了支持企業(yè)技術進步,加快產品更新?lián)Q代,促進企業(yè)提高經濟效益,近幾年省財政廳設立了企財周轉金及實行技改費等專項資金有償使用辦法,逐步開展財政信用,在促產培財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對企財專項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為基層企業(yè)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xiàn)將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如下:一、借款的對象及范圍企財專項資金的借款對象,主要是預算內地方國營工業(yè)、交通、商業(yè)、糧食、物資、文教、科研等單位。

  要求借款的單位,應充分利用原有廠房、人員和設備,在資金安排上,優(yōu)先考慮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創(chuàng)匯多的項目。項目的范圍主要是:1、研制開發(fā)新產品,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產市場適銷產品;引進先進設備或消化吸收仿制先進設備等技改項目。

  2、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增產市場急需的短線產品及出口商品生產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3、為節(jié)能降耗、治理污染;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等而采取的技改措施。

  4、為改善經營設施、增加生產、擴大流通、扭虧增盈、提高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技改項目。

  5、經省經委、科委、財辦、飼料辦、環(huán)保局與財政廳共同審批下達的技改項目。企財專項資金不得用于非生產性和非經營性的項目。

  二、借款的種類企財專項資金借款按照資金性質和用途分為如下種類:1、工交周轉金借款;

  2、商糧周轉金借款;

  3、工交有償技改借款;

  4、商糧有償技改借款;

  5、飼料有償技改借款;

  6、環(huán)保有償技改借款;

  7、科技有償借款;

  8、其他借款。

  對上述借款,各市、縣財政局及用款單位應分類分明細項目進行管理和核算。

  三、借款條件1、申請借款的企業(yè)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并在銀行開有帳戶。

  2、申請借款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及科技發(fā)展的方向;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產品適銷,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設計、"三廢"治理、施工力量落實;有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項目投產后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有保證;項目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好、有能力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交納資金占用費。

  3、借款必須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挪作他用。

  四、貸款審批程序及手續(xù)1、借款項目由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可行性報告及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市級單位的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省財政廳企財處審批??h級(包括縣級市、區(qū))單位的項目除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外,須報市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再報省審批;省級單位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財政廳企財處審批。

  屬年度預算切塊給省經委、科委、財辦、飲料辦、環(huán)保局負責安排的有償技改有償科技項目,各地財政部門應與當?shù)赜嘘P部門聯(lián)合審查項目,分別報省有關對口部門及省財政廳企財處審批。

  2、經批準借款的單位,按借款的條件(借款數(shù)額、借款期限、資金占用費率等)與省財政廳企財處簽訂借款合同(合同格式附后)。省級單位由主管部門負責擔保;市、縣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擔保,承擔管理、督促和還本付費的責任。

  五、借款資金的撥付方式1、借款來源屬省預算安排的資金,按預算資金管理規(guī)定,由省財政廳企財處與預算一處聯(lián)系借出,先撥到有關市財政局或省級主管部門,再由其轉撥到所屬縣財政局或承擔項目的省級單位。

  2、屬省財政廳企財處掌握周轉的資金,由省財政廳企財處通過廣東財務發(fā)展公司撥付到承擔項目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企業(yè)主管部門,由其轉撥到有關單位。

  3、借款采取按項目工程進度分期撥款的辦法,項目合同應列明分期用款計劃。

  六、借款的期限及還本付費1、經批準借款的項目,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借款期限一般為兩年左右。

  2、借款按不同種類和地區(qū)收取資金占用費。(1)企財周轉金借款:經省政府確定的山區(qū)縣月占用費率3.6‰,其它縣市月占用費率4.8‰。(2)有償技改及有償科技借款:山區(qū)縣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內免收占用費。其他縣市月占用費率4.8‰。

  資金占用費從借款撥出后第十一天起計收,按月計算,按季收費,即每季末二十日為結算日期,用款單位應于每季結束后十天內如數(shù)繳付占用費。各單位還本付費按開戶行匯出日期為準。

  超過合同期未能按時歸還的借款,自超期之日起另加收月占用費3‰。超期兩年仍未歸還的,應由擔保單位負責統(tǒng)籌歸還。

  3、市、縣單位還本付費時,款項先付還到同級財政局,財政部門及時將款項劃到廣東財務發(fā)展公司帳戶(開戶行:廣東省人行營業(yè)部,帳號:02468);省級單位還本付費款項直接匯到廣東省財務發(fā)展公司上述帳戶。單位還本付費時應按借款項目名稱、金額、借款時間及還款日期等內容填報"還本付費通知單"(格式附后),分別報同級財政部門、省財政廳企財處、廣東省財務發(fā)展公司各一份。

  4、各市、縣能按期歸還本金和占用費的,經省財政廳企財處核準后,按年度將所繳資金占用費的20%返還給市縣,由當?shù)刎斦制筘敳块T原則上用于補充企財周轉基金。其中在給縣的20%中,給市5%,縣留15%. 5、單位歸還借款本金和占用費,應遵守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借款項目效益實行單獨考核。

  七、借款的管理和監(jiān)督1、各市、縣財政局及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借款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從審批項目起就要把好關,認真調查研究和進行可行性分析,確保將有限的資金用于支持經過優(yōu)選的項目。要經常檢查項目的進度和借款的使用情況,督促單位合理使用資金,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幫助解決。對不按規(guī)定用款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回借款。

  2、建立"資金使用情況追蹤反饋責任制"(實施細則及格式另發(fā))。凡批準貸款的項目,在簽定合同時即明確反饋責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后,按規(guī)定的時間、內容如實向省財政廳企財處進行反饋。沒有按時報選"反饋表"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3、項目投產后要認真組織生產,努力實現(xiàn)預期的經濟效益,確保按時歸還借款及占用費。對一些確因客觀原因影響未能按時投產或雖投產但未能按時還款的項目,需要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的,應由用款單位寫出報告,按審批項目的程序上報省財政廳企財處審批。經批準延期的期限內停止加收3‰占用費。

  4、各市、縣財政局及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還本付費的管理。對逾期未還的借款和占用費,要逐個項目分析排隊,采取有力措施落實還款,一時未能歸還的,應訂出還款計劃。

  省在審批安排各市、縣、部門的項目時,實行與還款信用情況掛鉤的辦法。對能按期或提前歸還借款的,省在審批項目時予以鼓勵和照顧,一般按還款數(shù)的一定比例相應安排有關市、縣、部門的新項目借款。其中:山區(qū)縣市不低于60%其他縣市不低于50%.項目的審批仍按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對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又不積極催收逾期借款的單位,省原則上不再批準其新項目借款,并視逾期情況采取扣款等相應借施。

  八、上述規(guī)定,從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原借出的項目資金,除還款付費辦法及填報反饋表改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外,其余仍按原合同執(zhí)行。

  九、本規(guī)定由省財政廳企財處負責解釋。

  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企財專項資金,根據《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特制訂本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宗旨是:貫徹增產節(jié)約,增收節(jié)支,勤儉辦一切事業(yè)的方針,加強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改變一些財政部門"以撥代報",用款單位職責不清,只管花錢,不講效益和資金使用上的"跑、冒、滴、漏"損失浪費的狀況,使有限的資金發(fā)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本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通過省財政廳企財處借出的工業(yè)、交通、商業(yè)、飼料工業(yè)挖潛改造資金,簡易建筑費、科技三項費用,環(huán)境保護借款,企財各種周轉金等。

  第四條 使用企財專項資金的項目,都要建立包干負責制,實行資金落實到項目,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章 企財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第五條 凡申請企財專項資金的項目,都必須按照《廣東省企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填報項目借款申請表,附可行性報告,按企業(yè)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后,上報省財政廳企財處統(tǒng)一審批。經批準的項目,資金需分次使用的,省財政廳企財處按用款單位編報的用款進度計劃按進度控制撥款。

  第六條 用款單位對省財政廳企財處借給的企財專項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時,需按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查后,報省財政廳企財處批準。

  第七條 由省財政廳企財處借給的企財專項資金,在項目完成后,結余資金要按規(guī)定歸還給省,任何部門不得動用或轉移。

  第八條 由省財政廳企財處借給的企財專項資金,申請用款單位積壓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省財政廳企財處有權收回資金另行安排,積壓期內資金占用費由原申請單位支付,如造成經濟損失,由原申請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章 企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反饋第九條 凡批準借款項目,用款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后,要按資金使用情況反饋表所定的反饋內容,在每年一月底前,如實向省財政廳企財處、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及效益情況反饋表(表式附后),并附必要的文字說明。向省財政廳企財處反饋的資金使用及效益情況表,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查蓋章,項目主管人簽名。

  較大的跨年度項目,當年未完工的,也應按時填報統(tǒng)計表。

  第十條 項目完工后,用款單位除按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向省財政廳企財處、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反饋經濟效益情況外,還要報送"工程竣工結算報表".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省級主管部門要單獨設置企財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效益臺帳,登記用款單位反饋的資料。用款單位如實現(xiàn)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并已按反饋表所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反饋的,可以及時銷帳;如果用款單位不按反饋表規(guī)定反饋,不能銷帳,并要加強追蹤工作。

  第四章 獎罰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財科(股)及省級主管部門要按本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監(jiān)督,管好本地區(qū)、本部門的用款項目。用款單位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能按期反饋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的經濟效益超過計劃數(shù),或節(jié)約了資金,又達到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省財政廳企財處核實批準,各市、縣可從省分給本市、縣的20%的利息中拿出一定的資金,一次性獎勵項目主管人和項目負責人,但獎金不得高于其本人三個月標準工資。

  第十三條 如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不力,用款單位管理不善,達不到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不如實提供反饋資料的,要追究用款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的經濟責任。對項目主管人及項目負責人要按該項目所占用企財專項資金的0.5‰的比例額度一次性給予罰款。罰款從省分給各級財政部門20%利息中抵扣給省,各級財政部門再從項目主管人及項目負責人的工資中扣回。

  第五章 附則第十四條 本責任制實施辦法所指的項目主管人及項目負責人,是指用款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的項目主管人及項目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責任制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企財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責任制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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