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04]16號
頒布時間:2004-01-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區(qū)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
針對近期契稅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一、有關契稅減免稅政策
(一)單位和個人使用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被拆遷房屋產權單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補償款)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不限制用途,對成交價格未超出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ǘ└鶕?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fā)[2003]3號),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新購各類商品房的,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征契稅。《關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稅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03]917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ㄈ┎疬w補償款和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遷補償款的金額認定,應以一份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款總額為準。
?。ㄋ模┮圆疬w補償款、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收入購買商品房的,在享受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部分免征契稅的同時,還可以享受有關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差額計征契稅的規(guī)定。
?。ㄎ澹﹤€人隨同住宅購買的車庫,適用與住宅相同的契稅政策。即隨同普通住宅購買的車庫,減半征收契稅;隨同非普通住宅購買的車庫,不適用減半征收契稅的政策。
?。σ岳^承和接受遺贈形式取得房地產權屬的,在國家有關契稅政策出臺前,暫不征收契稅。注:本項已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批復的通知》廢止。
二、有關契稅征收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拆遷減免稅申請后,應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原件上注明批準減免稅的有關情況,包括納稅人姓名、《契稅減稅免稅證明》字號、已減免的金額等內容。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用房屋產權單位支付的補償款重新購買各類房地產的,在辦理減免稅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審核拆遷人與產權單位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和產權單位與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或補償證明。
?。ǘ┓脖徊疬w人不能提供拆遷補償協(xié)議原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證明函》(見附件),被拆遷人持《證明函》向拆遷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復印件,并加蓋拆遷人行政公章。地稅局憑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復印件及《證明函》回執(zhí),視同拆遷補償協(xié)議原件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xù)。
?。ㄈ┏鍪垡奄徆凶》渴杖氩蛔阋砸淮蔚譁p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合同原件上注明有關情況,包括納稅人姓名、《契稅納稅核定證明》字號、已抵減的金額等內容。
?。ㄋ模┵彿咳伺c被拆遷人或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由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直系新屬關系證明。
?。ㄎ澹┏鍪垡奄徆凶》坎⒅匦沦徺I商品房的納稅人,應在所購房產坐落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核定手續(xù),并由稅務機關開具《契稅納稅核定證明》。
(六)對于按套內建筑面積預售商品房的,在計算應征稅款時,應將單價折合成按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銷售的單價,相應確定住宅性質(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換算公式如下:
單位建筑面積售價=按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價格÷(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
?。ㄆ撸┓康禺a開發(fā)企業(yè)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注明的房屋類型與房屋所有權證(即大產權證)標注的房屋類型不一致時,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房屋類型為準。
(八)納稅人凡以銀行貸款形式購房不能提供購房合同原件的,應用貸款合同原件、購房發(fā)票代替購房合同原件,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手續(xù)。
(九)對房地產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和交換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如果納稅人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書,稅務機關可以按評估后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如果納稅人沒有也不愿意進行評估的,由稅務機關參照無原值房產評估的價格核定征收。
附:
證 明 函
序號:( )年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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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有被拆遷人 因 拆遷工程,不能提供拆遷協(xié)議原件,煩請貴單位提供拆遷協(xié)議原件的復印件壹份,并加蓋行政公章,以便我單位根據(jù)《北京市契稅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減免契稅的相關手續(xù)。
望協(xié)助為盼。
年 月 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章)
……
證 明(回執(zhí))
序號:( )年第 號
區(qū)(縣)地稅局:
被拆遷人(姓名)因 工程,其原住房被拆遷,現(xiàn)根據(jù)拆遷協(xié)議原件提供復印件壹份,其內容與原件相同,并保證復印件只此一份,僅供辦理契稅減免稅手續(xù)。
經(jīng)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二00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