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字[2007]10號
頒布時間:2007-01-22 17:00:47.000 發(fā)文單位:通遼市人民政府
各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通遼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xiàn)將《通遼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通遼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遼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通遼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包括廉租房)及其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下列行為應視為房屋租賃:
?。ㄒ唬┨峁┓课萦伤顺邪?jīng)營的;
?。ǘ┓课輧鹊墓衽_、墻壁、攤位、合法建筑的臨時建筑物、人防工程等設施、設備出租給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借用、以房入股、合資、聯(lián)營等形式將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權未發(fā)生變更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及經(jīng)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xié)商議定租金和其它租賃辦法。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tǒng)一管理。
各旗縣市區(qū)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和登記備案工作。
第七條 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協(xié)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建立協(xié)管機制,對房屋租賃進行綜合管理。
第八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聯(lián)合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ǘ?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ㄈ?租賃用途;
?。ㄋ模?租賃期限;
?。ㄎ澹?租金數(shù)額、收?。ń桓叮┓绞?;
?。?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ㄆ撸?房屋返還時的狀態(tài);
?。ò耍?轉租的約定(不包括廉租房);
?。ň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 違約責任;
?。ㄊ唬?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 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jīng)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
第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由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或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各旗縣市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ㄒ唬?房屋所有權證書;
?。ǘ?房屋租賃合同;
?。ㄈ?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或證明;
?。ㄋ模?共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ㄎ澹?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必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委托代管房屋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登記審查合格后,備案并發(fā)給《房屋租賃證》。
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3日內書面答復。
各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zhèn)房屋租賃申請,可由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fā)《房屋租賃證》。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不為其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執(zhí)照年檢手續(xù)。
國稅局在辦理增值稅發(fā)票、地稅局在辦理稅務登記(含新辦、變更、審證、換證)時,納稅人經(jīng)營場所是租賃行為的,納稅人應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租賃證》。
公安部門在辦理戶口登記、身份證時,當事人住所為租用房屋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租賃經(jīng)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并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及時告知當?shù)胤课葑赓U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要積極協(xié)助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將本轄區(qū)、物業(yè)管理服務區(qū)域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及時、準確的告知當?shù)胤课葑赓U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和轉讓《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當事人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服從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qū)和通遼市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權屬有爭議的;
?。ǘ┙?jīng)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ㄈ┕灿蟹课?,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ㄋ模┮言O定抵押,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ㄎ澹儆谶`法建筑的;
?。┧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ㄆ撸┎环习踩?guī)定的;
?。ò耍┎环瞎病h(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ǘ┺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應當?shù)椒课菟诘毓才沙鏊炗喼伟藏熑伪WC書;
?。ㄈΤ鲎夥课葸M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安全隱患;
?。ㄋ模┰谝?guī)定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款。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按照房屋規(guī)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fā)現(xiàn)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ㄈ?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ㄋ模?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ㄒ唬⒊凶獾姆课萆米圆鸶姆课萁Y構、改變用途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ㄈ┩锨纷饨鹄塾?個月以上的;
?。ㄋ模├米赓U房屋生產、儲存、經(jīng)營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進行違法活動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添設施、變動房屋結構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五章 房屋轉租
第三十三條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協(xié)商轉租收益分配,可以將承租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房屋轉租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發(fā)放《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六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和受轉租人享有并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改造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fā)生變更而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期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當?shù)胤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仍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對出租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注銷其證書,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條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旗縣市區(qū)房屋租賃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也可制定當?shù)氐膶嵤┮庖娀蚣殑t。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通遼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