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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fā)問題的通知

民優(yōu)函[1994]212號

頒布時間:1994-07-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人事部 財政部

  關于1993年國家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計發(fā)問題,經(jīng)研究,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在職人員死亡后,分別按以下工資項目之和計發(fā)一次性撫恤金:

 ?。ㄒ唬嵭新毤壒べY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國家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三)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及按國家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二、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后,按以下項目計發(fā)一次性撫恤金:

 ?。ㄒ唬┕べY制度改革后,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fā);退休技術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國家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fā);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及按國家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fā)。

 ?。ǘ┕べY制度改革前離休、退休人員,按民政部、財政部優(yōu)發(fā)[1991]12號、民優(yōu)發(fā)[1992]32號文件規(guī)定的項目和國發(fā)[1993]79號、國辦發(fā)[1993]85號文件規(guī)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發(fā)。

  三、工資制度改革后,凡國家規(guī)定增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費,也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內(nèi)。

  四、取消1986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shù)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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