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yè)購進一批貨物后簡單加工后托運運輸船隊運往異地銷售,途中船隊失火導致貨物燒毀,請問該批貨物購進時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解答】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卻包括三項,即:
。ㄒ唬┳匀粸暮p失;
。ǘ┮蚩屠聿簧圃斐韶浳锉槐I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钦p失。
可以發(fā)現(xiàn)去掉了自然災害損失,因為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人為控制的,同時去掉了可以引發(fā)各地國稅部門浮想聯(lián)翩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另外加進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一項。
可見,需要進項轉出的非正常損失的前提必須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須是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不應當作進項稅轉出。
結合本問題可以作出推斷,因承運人導致的損失不屬于管理不善,進項稅額不應當轉出。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