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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征稅模式的主要內容

2010-1-13 10:51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發(fā)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自1994年1月開始實施的生產型增值稅征稅模式已經正式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征稅模式。這種征稅模式的巨大變革無疑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固定資產的計量(包括初始計量、后續(xù)計量)產生重大影響,其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下列內容中: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為企業(yè))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均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yè)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前提是:必須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即允許企業(yè)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兩個部分。

 。3)企業(yè)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企業(yè)購進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的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轉出,其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5)企業(yè)擁有的固定資產發(fā)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視同銷售并按照銷售額或固定資產凈值和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所謂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按照固定資產凈值來計算是為了防止對經濟事項估價的隨意性。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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