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企業(yè)為了解約出差費用,對宿費實行包干,例如:60元/夜。是否可“比照文件中伙食補助及公雜費方式,出差人不再提供相應發(fā)票進行報銷”?
2、若實行此項包干是否經過稅務機關備案或審批?
3、公雜費實行包干不再提供相應發(fā)票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jù)吉財行[2007]852號 關于印發(fā)《吉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出差人員住宿費暫時按照副省級人員每人每天48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24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20元標準以下憑據(jù)報銷;锸逞a助費按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提示:差旅費補貼與“住宿費包干”不是一會兒事,差旅費補貼是在實際發(fā)生交通費、住宿費基礎上,給予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在規(guī)定的標準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住宿費包干”在稅收上沒有有具體規(guī)定,如果要實施也是內部管理的需要,稅務機關既不備案也不審批。公雜費、伙食補助費兩項相加標準為80元/天,這是補助標準,不需要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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