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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用固定資產中的部件如何做賬

2010-7-27 9:36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公司建造的外銷設備中需使用一臺自用固定資產中的主要部件,該部件的進項稅已經作進項稅轉出,該轉出的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回抵扣?

  【解答】

  我們認為,除貴公司能提供資料證明原來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屬于業(yè)務處理差錯外,不能再將其重新轉回。

  具體到問題所述業(yè)務,按所述情況推斷,所說自用固定資產應該是以前年度已經開始使用并計提折舊的,所以該業(yè)務具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固定資產的性質,故應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等規(guī)定精神辦理:

 、僖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谝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垡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當然,擬按照財稅[2008]170號等文件執(zhí)行,貴單位需要對所使用配件單獨計價,否則會因為難以區(qū)分而無法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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