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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知識: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2011-2-25 11:25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 】【打印】【我要糾錯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jù)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jù),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jù)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nèi),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保護 但是債務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強制干預。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guī)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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