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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汽車如何納稅

2011-4-1 14:56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問】銷售舊汽,售價未超過原件,請問如何納稅,稅率是多少?

  【解答】一般納稅人,需要區(qū)分該汽車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還是貨車,假如是貨車,需要看其是09年1月1日前購進還是1日后購進,1月1日前,一般是按4%減半征收,假如是東北地區(qū)或中部地區(qū)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的企業(yè),該貨車進項稅已經(jīng)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假如是1月1日后,則該貨車進項稅已經(jīng)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

  假如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一律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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