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28號文規(guī)定: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部門(包括計劃、財政水利等部門)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在提供上述部門下達的有關計劃文件,經(jīng)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不征收營業(yè)稅。但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 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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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28號文規(guī)定: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部門(包括計劃、財政水利等部門)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在提供上述部門下達的有關計劃文件,經(jīng)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不征收營業(yè)稅。但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 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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