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fā)出委托加工物資與支付加工費用
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
按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xù)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委托北海公司加工包裝木箱一批,發(fā)出木材的實際成本為15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150000
貸:原材料——材料 150000
【例2】承上例公司2007年5月10日支付給大地公司的加工費12000元,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04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貸:銀行存款 14040
2、收回委托加工物資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例】公司2007年5月16日將委托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裝木箱收回,按實際成本160000元驗收入庫。受托加工單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實際成本2000元,已驗收入庫。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 2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000
加工完成的包裝物驗收入庫:
借:周轉材料——包裝物 16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