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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汽車如何納稅

2009-9-2 8:49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問】請問在2009年度銷售舊汽,售價未超過原件,請問如何納稅,稅率是多少?

  【解答】一般納稅人,需要區(qū)分該汽車是應(yīng)征消費稅的汽車,還是貨車,假如是貨車,需要看其是09年1月1日前購進還是1日后購進,1月1日前,一般是按4%減半征收,假如是東北地區(qū)或中部地區(qū)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的企業(yè),該貨車進項稅已經(jīng)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假如是1月1日后,則該貨車進項稅已經(jīng)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

  假如是應(yīng)征消費稅的汽車,不區(qū)分09年以前還是以后,一律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責(zé)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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