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增強,在對外提供勞務服務時,提供者多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然而,在簽訂合同時多數人都將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時限、用工條件等方面,對于稅收往往忽略了。其實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時,適當考慮一下稅收因素,可以節(jié)省稅款支出,得到實惠。
報酬與費用分開
目前,多數勞務合同在約定勞務報酬時,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勞務報酬,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這樣的字眼。對此提供勞務者多將其當作是一種約定俗成,殊不知這種約定卻會使提供勞務者多負擔稅款。
例如,王先生應一家企業(yè)的邀請給部分管理人員培訓,雙方約定勞務報酬1萬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在此種情況下王先生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間王先生共計支付交通等費用1400元,王先生實際獲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時約定,勞務報酬8600元,由用工單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種情況下王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實際獲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種方式多獲得224元。對于用工單位來講,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時就是舉手之勞,不會增加太多費用,說不定還會比一次支付1萬元勞務報酬節(jié)省。
勞務報酬與薪金合理轉換
在提供勞務時有時因用工單位的用工時間長,勞務提供者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會提供勞務。
對于此種勞務方式,勞務提供者可與用工單位協(xié)商,將勞務合同更改為招聘合同,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降低從而減少稅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業(yè)長期從事技術顧問。李先生與企業(yè)約定的報酬為每年3萬元,按月領取。假如李先生與企業(yè)簽訂勞務合同,將報酬性質定性為勞務報酬,那么李先生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與企業(yè)簽訂招聘合同,將報酬性質定性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12-2000)×5%=25(元)。通過比較發(fā)現,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選擇招聘合同與勞務合同二者每月相差個人所得稅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與勞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同,在計稅數額較小時選擇薪金個人所得稅負較輕,在計稅數額較大時選擇勞務所得的稅負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