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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qū)內安裝的照明設備進項不得抵扣增值稅

2010-11-22 9:49 廈門國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廠區(qū)內鋪設道路購進材料所發(fā)生的進項可否抵扣?企業(yè)在廠區(qū)內安裝路燈,采購路燈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另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行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guī)定,因道路屬于構筑物,而路燈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配套設施,屬于不動產的范疇。因此企業(yè)因安裝路燈而采購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因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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