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2009年1月1日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00萬元,購入某公司發(fā)行的債券,該債券面值100萬元,剩余期限為2年,票面利率為4%,每年付息一次。09年年底,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對于企業(y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債權性投資,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可能影響企業(yè)的利潤,但是根據財稅[2007]80號文件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9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95萬元。則賬務處理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00
但在稅法上,由于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2009年應納稅調增5萬元。等到該債券處置時,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消失。
本信息來自正保會計網校實務操作課程:《企業(yè)投資與財稅政策解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