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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fā)票抵扣的處理

2012-7-18 10:46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規(guī)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 :

  第十一條 專用發(fā)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ㄒ唬╉椖魁R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ㄈ┌l(fā)票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fā)票專用章;

 。ㄋ模┌凑赵鲋刀惣{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fā)票,購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流、資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圍內(nèi)安全抵扣。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相符,有明確貨物運輸記載,票面記載開票單位與實際收款單位一致。必須保證票款一致!相互頂賬,有手續(xù)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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