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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30年追問

2010-9-13 9:3 新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個稅起征點是否應該提高?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如何破題?個稅改革如何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發(fā)揮作用?

  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30周年。

  30載數次修改,30載不斷探索。如今,隨著全社會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漸強烈,個稅改革的呼聲也隨之高漲。

  然而,作為一項涉及億萬人利益、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稅制改革,與個稅改革相關的話題還有很多需要追根究底地問。

  追問一:個稅起征點是否應該提高?

  在個稅三十年的歷史中這一幕仍然讓人記憶猶新:2005年9月27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舉行立法聽證會。這場聽證會結束后,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

  近幾年,關于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呼聲一直不絕于耳,2007年,國家再次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上調至2000元。然而,隨著住房等居民消費支出的逐步增長,提高個稅起征點的話題仍然頻頻被提及,很多人認為這是現有稅制框架內降低中低收入群體稅負的有效方法。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指出,稅制設計與調整的核心精神是稅收公平,個稅作為一項一般性稅種,上調起征點意味著納稅人相應減少,但稅收要想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并不是納稅人越少越好,而是通過合理的稅制設計實現公平稅負的目的,這才是必要的、重要的。

  實際上,在個稅起征點的爭論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從稅法的角度看,“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與“個稅起征點”并不是一個概念,但很多人將這兩個概念相提并論甚至是互相混淆,這折射出一個問題,那就是工薪收入仍然是目前個稅收入的最主要來源。

  “目前工薪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的比重為50%左右,這也就意味著工薪階層是目前個稅的最大稅源,但事實上,隨著經濟的迅速發(fā)展變化,工薪階層目前并不是社會財富的主要擁有者,向高收入群體要稅源才是現在個稅征管迫切需要不斷加強的。”相關稅務專家表示。

  追問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如何破題?

  今年6月,國務院轉發(fā)了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對個稅改革的表述延續(xù)了之前各種官方文件的表述,那就是——“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

  我國自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30年來,一直實行的是分類稅制,而對于個稅改革的目標早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已經明確,那就是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但是,時至今日,這項改革卻一直未有實質性突破。

  任何改革都不會一蹴而就,任何改革都不會一片坦途,這在個稅改革中可見一斑。作為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個稅對稅收征管相關配套條件要求甚高,要求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信用卡制度等等,很多發(fā)達國家甚至用了上百年的時間才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備的個稅征管體系。

  “現在備受關注的房產稅改革和個稅改革推出之所以困難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現行稅制中真正面向納稅人征收的直接稅比重低,目前我國稅制中大部分是流轉稅,所占比例達到65%,這不利于稅收作為杠桿調節(jié)收入之間的差距,這需要稅收征管手段的不斷提高。”相關專家表示。

  “要啟動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首先要啟動面向所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目前我國已經實行了年收入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正在朝這個方向走,要盡快掌握個稅征管所必需的信息,逐步建立起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征稅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說。

  白景明指出,從研究的層面,目前要推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首先要解決對個人收入的劃分問題,哪些進入綜合計稅,哪些進入分類計說,此外,還要解決如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稅收政策,如何體現區(qū)域之間的差別等等。

  追問三:個稅改革如何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發(fā)揮作用?

  我國離“橄欖形”社會還有多遠?我國如何才能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橄欖形”分配格局?在收入分配矛盾日益尖銳的背景下,作為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個稅改革被很多人寄予厚望,很多業(yè)內人士更是認為個稅改革能夠成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在現代稅制體系中,個稅處在收入分配的最終環(huán)節(jié),直接面向個人所得環(huán)節(jié)征收,所以最能體現稅收普遍、公平的原則,同時,個稅一般采用累進稅率,體現對高收入者多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也最能直接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

  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個稅是最重要的主體稅種之一,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中發(fā)揮著“削峰平谷”重要作用。在我國,個稅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也已經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征管條件所限,所得稅所占比重相對較低,目前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的稅負仍相對較高。那么,在現有征管條件下如何讓個稅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發(fā)揮立竿見影的作用呢?

  張斌指出,在現行稅制下,可以對個稅的稅率結構進行簡化,例如我國目前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稅是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的稅率,可以減少為六級、五級甚至四級,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個稅因為直接面向每一個納稅人征收,所以很多納稅人視同是自己的全部稅負,但實際上,個稅收入在我國整個稅收收入中占有很少的比重,我國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有比重很大,比如在商場、餐館消費都涉及納稅,只不過沒有直接交給稅務部門,所以可以考慮給予居民生活息息相關企業(yè)降低稅負,促使企業(yè)降低商品價格,從而起到降低居民稅負的作用。”張斌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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