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定期定額征收戶經營收入核定書式樣的通知[失效]

京稅五[1994]201號

頒布時間:1994-04-05 11:08:06.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燕山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fā)[2009]23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為完善定期定額征收戶的核定應納稅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市局設計了《定期定額征收戶經營收入核定書》(以下簡稱《核定書》),現將式樣印發(fā)給你們,并明確如下:

  一、《核定書》是核定定期定額征收戶在一定經營期、經營地點和經營范圍的經營額,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的法定稅務文書。

  二、《核定書》適用于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經營范圍和經營收入相對穩(wěn)定,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和其它不能準確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業(yè)戶。

  三、《核定書》中的經營收入額應每季度或每半年調整一次,調整辦法依照《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實行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試行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核定書》一式兩聯。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核定的經營收入額不得涂改,各欄內容根據稅務登記證填寫,自行編寫順序號。一聯存根,二聯交納稅人收執(zhí)。

  五、經營收入額核定后,納稅人實際經營收入金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金額30%時,必須如實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可視情況決定補征稅款或調整定額。核定期內實際經營收入金額比核定金額下降30%時,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說明情況,批準后下期調整定額。

  六、《核定書》由各分局根據用量自行印制。

  七、《核定書》執(zhí)行中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局。

  附《定期定額征收戶經營收入核定書》式樣(標準規(guī)格:紙張16開,其中存根欄規(guī)格為5×15cm,核定書欄規(guī)格為16×15cm)(略)

  1994年4月5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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