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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稅局關于明確我市契稅征管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洪地稅發(fā)[2011]168號

頒布時間:2011-09-27 14:30:47.000 發(fā)文單位:南昌市地稅局

各縣(區(qū))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jù)省政府[2010]172號的規(guī)定,今年5月契稅由財政正式移交給我局征管,通過近幾個月的運行,征收情況基本良好,實現(xiàn)了平穩(wěn)過渡。但在征收過程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今后契稅的征管工作,現(xiàn)將契稅征管中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為實現(xiàn)我市存量非住房交易的健康發(fā)展,在市政府存量非住宅交易指導價未出臺之前,現(xiàn)制定我市城區(qū)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導價,作為契稅計稅價格。具體為:

 ?。ㄒ唬┐媪糠亲》恳活惖囟螢?500元/平方米,二類地段4500元/平方米,三類地段3500元/米,四類地段3000元/平方米,五類地段2500元/平方米,六類地段2000元/平方米。

  (二)設計用途為倉庫、車庫、儲藏室的存量非住房一類地段 為3000元/平方米,二類地段2500元/平方米,三類地段2200元/米,四類地段2000元/平方米。五類地段1800元,六類地段1500元/平方米。

 ?。ㄈ┝惖囟蔚膭澐郑凑漳喜蟹抗芫帧蛾P于<2008年南昌市城區(qū)普通商品房具體標準>的通知》(洪房字[2007]69號)確定的地段等級標準實行。

 ?。ㄋ模┐媪糠亲》康膶嶋H成交價格高于以上制定的交易指導價的,按實際成交價格征收契稅;實際成交價格低于交易指導價的,按交易指導價征收契稅

  二、對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契稅計稅價格的認定,采取按照地稅部門開具的購房發(fā)票價格作為契稅計稅價格。契稅征收部門發(fā)現(xiàn)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時,應移交給相關征管部門重新核定其計稅價格,再按其重新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契稅款。

  三、四縣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本區(qū)域內的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導價作為契稅計稅價格。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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