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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應稅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3]5號

頒布時間:2013-07-16 14:45:46.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為確保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就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應稅服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提供《通知》附件4第一條和第二條規(guī)定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服務的企業(yè)(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和提供《通知》附件4第七條規(guī)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服務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免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一條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等有關申報期限的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退(免)稅相關申報,并于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提供相關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申報。

  免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等有關申報期限的規(guī)定,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相關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有關憑證留存企業(yè)備查。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和免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使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業(yè)務及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業(yè)務。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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