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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征求意見稿]

會協(xié)[2009]75號

頒布時間:2009-12-13 14:37:27.000 發(fā)文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時利用專家的工作,明確注冊會計師利用專家的工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項目組擁有在會計或?qū)徲媽I(yè)領域中具有專長的成員,或向在會計或?qū)徲媽I(yè)領域中具有專長的個人或組織咨詢;

 ?。ǘ┳詴嫀熇迷跁?、審計以外的某一領域具有專長的個人或組織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已由管理層利用,用以協(xié)助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對發(fā)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并且該責任不因利用專家的工作而減輕。

  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利用了專家的工作,并得出結(jié)論認為專家的工作足以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專家在其專業(yè)領域的發(fā)現(xiàn)或結(jié)論,并作為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專家,是指在會計或?qū)徲嬕酝獾哪骋活I域具有專長的個人或組織,并且其工作被注冊會計師利用,以協(xié)助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專家既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內(nèi)部專家(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其網(wǎng)絡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包括臨時員工),也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專家。

  第五條 專長,是指在某一特定領域中擁有的專門技能、知識和經(jīng)驗。

  第六條 管理層的專家,是指在會計或?qū)徲嬕酝獾哪骋活I域具有專長的個人或組織,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層利用,用以協(xié)助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確定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ǘ┤绻脤<业墓ぷ鳎_定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八條

  如果在會計或?qū)徲嬕酝獾哪骋活I域的專長對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是必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節(jié) 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

  第九條 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將隨著具體情況的變化而變化。

  在確定上述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性質(zhì);

  (二)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ㄈ<业墓ぷ髟趯徲嬛械闹匾潭?;

 ?。ㄋ模┳詴嫀煂<乙郧八龉ぷ鞯牧私?,以及與之接觸的經(jīng)驗;

 ?。ㄎ澹<沂欠裥枰袷貢嫀熓聞账馁|(zhì)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節(jié) 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yè)素養(yǎng)和客觀性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是否具有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專業(yè)素養(yǎng)和客觀性。在評價外部專家的客觀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對外部專家客觀性造成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

  第四節(jié) 獲取對專家的專長領域的了解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使其能夠:

 ?。ㄒ唬榱藢崿F(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確定專家工作的性質(zhì)、范圍和目標;

 ?。ǘ┰u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

  第五節(jié) 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專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形成書面協(xié)議:

 ?。ㄒ唬<夜ぷ鞯男再|(zhì)、范圍和目標;

 ?。ǘ┳詴嫀熀蛯<腋髯缘慕巧拓熑?;

  (三)注冊會計師和專家之間溝通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包括專家提供的報告的形式;

 ?。ㄋ模<易袷乇C芤?guī)定的要求。

  第六節(jié) 評價專家的工作的恰當性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包括:

 ?。ㄒ唬<业陌l(fā)現(xiàn)或結(jié)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以及與其他審計證據(jù)的一致性;

  (二)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這些假設和方法在具體情況下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ㄈ┤绻麑<业墓ぷ魃婕笆褂弥匾脑紨?shù)據(jù),這些原始數(shù)據(jù)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xiàn)注冊會計師的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蛯<覕M執(zhí)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zhì)和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ǘ└鶕?jù)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七節(jié)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及專家的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不會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并且這種提及與理解非標準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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