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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30號

頒布時間:2009-08-13 11:02:22.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fā)〔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于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yè)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責任編輯: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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