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體富: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有充足理論根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深化稅收改革的內容很多,包括穩(wěn)定稅負、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等。
在稅收領域中,房地產稅的問題是爭論最大的,理論界、實務部門、包括廣大群眾都有不同看法。比如,有觀點以土地是國有的等為理由,認為征收房地產稅不具有法理根據。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影響是很大的。我認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具有充足的理論根據。
現在房產稅是按照1986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開征的。條例規(guī)定對經營性用房征稅,還規(guī)定自用房產免納房產稅。這個免稅是優(yōu)惠規(guī)定,產權所有人還是納稅人。
土地是國有的,但對房產征稅不涉及所有制問題,國有的、非國有的都得繳稅。政府和國家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面是所有者,需要參與國有企業(yè)的利潤分配,國有企業(yè)應該向國家上繳利潤;另一方面國家是管理者,管理者就要征稅,不管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私人的,作為管理者,一視同仁,都要向其征稅。1983年實行“利改稅”,我們對國有企業(yè)的利潤征收所得稅,就已經解決了對國有企業(yè)能不能征稅的問題。
從了解的情況來看,在西方,土地主要是私有,但也有國有,不管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都照樣征稅,英國、新加坡等都是這樣的。
我國《物權法》中,有對用益物權的規(guī)定。從用益物權的角度來看,也可以征稅。
現在房地產稅立法的難度非常大,并不是因為不具備條件,主要是受利益影響。房地產稅的征收將會影響很多方面,涉及宏觀稅負和提高直接稅比重等問題,要保持稅負穩(wěn)定,涉及合并重復征稅等一系列調整。從長遠來看,我國房地產稅稅源很充足,對調節(jié)直接稅比重會起到作用。在完善地方稅體系方面,房地產稅應該能成為主體稅種。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不動產是最好征稅的,成本最低,關鍵看怎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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