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