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稅務局就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征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等規(guī)定,研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F(xiàn)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3年9月2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發(fā)送電子郵件至:SDSWZKC@163.COM
感謝廣大公眾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3年8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現(xiàn)將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額執(zhí)行期限為1年,原則上與納稅年度保持一致。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yè)的,以當年度的實際經營期為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
二、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3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含20%)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三、定期定額戶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且當期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jiān)控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3年**月**日
關于《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jiān)控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7號)共5章31條,其中大部分條款屬于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管理要求,少量條款與納稅人權利義務相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擬將與納稅人權利義務有關的條款進行整理,單獨制發(fā)公告。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明確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額執(zhí)行期為1年,原則上與納稅年度保持一致。
二是明確定期定額戶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的情形,與原來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
三是明確定期定額戶應當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的情形,與原來的規(guī)定相比略有調整。取消了“(超過定額)20%”的條件,增加了“且當期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的條件。參考的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第六條第二款:“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