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商引進商戶,給個體商戶的補償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依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支付給個體戶的補償,應該由其自行申報,不需要公司代扣代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依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支付給個體戶的補償,應該由其自行申報,不需要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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